鞍山用人单位请注意,这个项目申报了吗?未申报最高可处10万罚款
发布时间: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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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近日,松江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松江经开区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近日,松江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松江经开区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经调查,该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参加了松江区卫健委组织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培训会议,但截至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时该公司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同时该公司也从未安排电焊车间焊接操作位员工吴某某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针对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
1、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警告。
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卫监再次提醒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自2020年9月15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规定做好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上海市30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